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上訴人 陳臣杰 被上訴人佔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瑞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被上訴人確認核算上訴人於108年5月20日提出民事言詞辯論補充陳報狀主張本件債務尚應扣除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有無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旭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