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群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群耀於民國104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26,856元正未給付,其中23,789元為本金;1,77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黃群耀於民國107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170,5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1,502元為本金;7,71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黃群耀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37,418元正未給付,其中35,206元為本金;1,619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9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789元黃群耀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1502元黃群耀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5206元黃群耀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