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家裴 即 林昭福 之繼承人
林家弘 即林昭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 林招福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