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0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包裝袋100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1,400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14時24分許,查獲被告李佩茹於107年8月間某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0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後以帳號「peggy00000000」號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以1包100件「HELLOKITTY」圖樣包裝袋售價新臺幣(下同)259元(含運費)之價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廣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3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包裝袋100件、不法所得1,4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佩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HELLOKITTY」圖樣包裝袋100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帳號「peggy00000000」號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申設基本資料、員警購得上開商品訂單及匯款證明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28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仿冒「HELLOKITTY」商標包裝袋100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現金1,400元,係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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