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茂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茂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茂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茂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度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然受刑人屆期並未回覆,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9月14至15日間某時許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6月16日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111年7月30日應予更正)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3號編號1、2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9月14至15日間某時許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6月16日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86號111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111年7月30日應予更正)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111年5月1日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39號111年7月28日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39號111年9月13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