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佑指定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本裁定附表所示欄位之「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所示內容,有部分顯然疏誤情形,茲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
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內容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後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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