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榮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洪榮祥因如附表所示6罪,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與其他重罪類型比較,酌減比例太低,顯屬過重,為此聲請撤銷原裁定,並酌減輕其刑。
二、經查,抗告人洪榮祥因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原審因而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法核無不合。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得自由裁量,本件所定執行刑,並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情事,要難指為不當。抗告人洪榮祥抗告意旨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拾壹│99年9月13日│臺灣高雄地│10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100年10月25│◎編號1至編│││防制條例│月││方法院100││方法院100│日│號4曾定應執││││││年度審訴緝││年度審訴緝││行有期徒刑2││││││字第97號││字第97號││年2月確定。│├──┼────┼──────┼──────┼─────┼──────┼─────┼──────┤││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伍月│9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10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100年10月25│◎編號5至編│││防制條例││15時5分許回│方法院100││方法院100│日│號6曾定應執│││││溯96小時內之│年度審訴緝││年度審訴緝││行有期徒刑1│││││某時│字第97號││字第97號││年3月確定。│├──┼────┼──────┼──────┼─────┼──────┼─────┼──────┤││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玖月│99年12月25日│臺灣高雄地│10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100年10月25││││防制條例│││方法院100││方法院100│日│││││││年度審訴緝││年度審訴緝││││││││字第97號││字第97號│││├──┼────┼──────┼──────┼─────┼──────┼─────┼──────┤││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伍月│99年12月27日│臺灣高雄地│10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100年10月25││││防制條例││16時4分許回│方法院100││方法院100│日││││││溯96小時內之│年度審訴緝││年度審訴緝│││││││某時│字第97號││字第97號│││├──┼────┼──────┼──────┼─────┼──────┼─────┼──────┤││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伍月│100年8月31日│臺灣高雄地│101年3月22日│臺灣高雄地│101年3月22日││││防制條例│││方法院100││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第399號││第399號│││├──┼────┼──────┼──────┼─────┼──────┼─────┼──────┤││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壹年│100年9月1日│臺灣高雄地│101年3月22日│臺灣高雄地│101年3月22日││││防制條例│││方法院100││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第399號││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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