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五號),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拾陸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一六‧三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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