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 吳盈良 原告與被告宏陽國際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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