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李儀瑄 相對人晴山時茶國際有限公司
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7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李儀瑄新臺幣46,957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李儀瑄新臺幣46,957元。資方應於111年8月31日前直接匯入勞方所有之金融帳戶內。」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