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秀慧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秀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23號判決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該判決書於民國107年3月16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5頁)。嗣被告於107年3月26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7年5月2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107年5月25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審卷第73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郭豫珍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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