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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