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0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緝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海洛因貳包(淨重合計壹點肆壹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
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