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12號聲請人 李佳晏 相對人 陳奕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即民國104年6月26日為發票日。又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51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104年6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4│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5│104年3月26日│50,000元│未載│104年3月26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6│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7│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8│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9│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0│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1│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2│104年6月1日│50,000元│未載│104年6月1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3│104年7月22日│1,200元│未載│104年7月22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4│104年7月22日│1,200元│未載│104年7月22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5│104年7月22日│8,000元│未載│104年7月22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6│104年7月24日│5,000元│未載│104年7月24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7│104年7月22日│6,000元│未載│104年7月22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8│104年7月24日│1,000元│未載│104年7月24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9│104年7月28日│1,200元│未載│104年7月28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30│104年7月29日│1,200元│未載│104年7月29日│TH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