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生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生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