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陳尚平 兼上訴訟代理人 劉卓梅 被告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基隆市○○路○○號9樓,有原告提出外國公司認許表及認許事項變更表、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見本院卷第44-4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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