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債務人 胡庭毓 即 胡美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提出現住所及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債務人為何未居住
於戶籍地而有何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及債務人與戶籍地所有權人之關係。
⒉說明除兒少扶助及育兒津貼合計2,500元外,有無領取其他低
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提出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之行照影本(遺失應向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並陳報其現值。
⒋提出自100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⒌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社會補助、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如
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⒍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暨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⒎說明應受扶養人 胡晉榤 之生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
其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何與債務人應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極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