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庚○聲請人己○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五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丁○、庚○、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