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二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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