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因被告為有罪陳述,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詳如起訴書所載(詳如起訴書)。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伍月之宣告。上開協商合意,經查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