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國進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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