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冠彣 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壹佰零玖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x面積3,718.31平方公
尺x權利範圍50/100=2,230,986元。
二、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200元x面積5,086.31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50/100=3,051,786元。
三、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
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97,200元x面積53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15/100=772,740元。
四、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
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97,200元x面積45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15/100=656,100元。
五、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
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97,200元x面積195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20655/205700=1,903,232.2元。
六、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
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97,200元x面積34.76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15/100=506,800.8元。
七、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小
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310平方公尺=434,000元。
八、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小
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223平方公尺=312,200元。
九、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小
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252平方公尺=352,800元。
十、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小
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301平方公尺=421,400元。
十一、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
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417平方公尺=583,800元。
十二、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
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1,280平方公尺=1,792,000元
。
十三、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
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1,135平方公尺=1,589,000元
。
十四、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員潭子坑
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x面積78平方公尺=109,200元。
十五、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鎮段
○○○○○○○○○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2,300元x面積2,660.04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
1/12=509,841元。
十六、聲請人請求陳冠彣移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鎮段
○○○○○○○○○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2,300元x面積2,552平方公尺=5,869,600元
。
十七、以上合計為50,692,900元(2,230,986元+3,051,786元+
772,740元+656,100元+1,903,232.2元+506,800.8元+
434,000元+312,200元+352,800元+421,400元+
583,800元+1,792,000元+1,589,000元+109,200元+
509,841元+5,869,600元=21,095,4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