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范志賓
被 告 陳秀岡
涂翠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土地登記異動索引及被告陳秀岡歷年交
易明細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