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啓營義務辯護人陳馨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啓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彭啓營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29條之準強盜等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羈押,並於111年3月24日裁定自111年4月3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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