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抗告人A01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離婚事件(案列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4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陳賢德法官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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