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賴依萱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79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6號、109年度偵字第2343號、109年度偵字第27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1年3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3月3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以聲請程式不合法駁回,自毋庸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