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4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傅義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