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共柒顆沒收銷燬之,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叁顆、第四級毒品 硝甲西泮 壹顆及 硝西泮 捌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十樓之十二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七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顆、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一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八顆(聲請書誤載為第二級毒品MDMA共十九顆),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前揭毒品十九顆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硝西泮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四款所定之第二、三、四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均不得持有,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並未規定刑責,然既已規定不得持有,堪認第二、三、四級毒品均應屬違禁物,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三、四級毒品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九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錠狀物及膠囊共十九顆,均經送驗結果,肉色圓形錠一顆含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橘色圓形錠(一面有CU字樣)三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藍色圓形錠(一面有蝴蝶圖樣)四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肉色圓形錠(一面有5字樣、另一面有#028圖樣)八顆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淺咖啡色膠囊三顆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管檢字第0九四000九六一七號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共十九顆均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同時扣得之白色塊狀及粉末十六包(含十六只塑膠袋及四十八張標籤紙實稱毛重共十六‧四二五公克),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前述檢驗成績書可憑,雖亦屬違禁物,然聲請意旨並未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本院即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