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293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董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董南豪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核屬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董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4日下午5時許│108年1月12日下午6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實├───┼───────────┼───────────┼──────────┤│審│判決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108年度訴字第1313號│││決├───┼───────────┼───────────┼──────────┤││判決│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932號│年度執字第12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