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債權人 廖妙枝 債務人 呂雯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9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8月16日│600,000元│106年8月16日│WG0000000│├──┼────────────┼───────────┼───────────┼───────────┤│002│105年12月25日│500,000元│107年4月6日│WG0000000│├──┼────────────┼───────────┼───────────┼───────────┤│003│105年12月25日│150,000元│107年4月30日│WG0000000│├──┼────────────┼───────────┼───────────┼───────────┤│004│105年12月25日│500,000元│107年5月5日│WG0000000│├──┼────────────┼───────────┼───────────┼───────────┤│005│105年12月25日│150,000元│107年5月16日│WG0000000│├──┼────────────┼───────────┼───────────┼───────────┤│006│105年12月25日│500,000元│107年5月23日│WG0000000│├──┼────────────┼───────────┼───────────┼───────────┤│007│106年6月20日│250,000元│106年12月20日│DD494329│├──┼────────────┼───────────┼───────────┼───────────┤│008│105年12月25日│500,000元│107年12月4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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