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竊盜、殺人及贓物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