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95年度執字第1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等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本院95年度訴字第2776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