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附民原告黃○○附民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九號甲○○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