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3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證物影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