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06號聲明異議人 王秀芸 受刑人 周信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5年度執助字第15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親,對臺灣新北法院檢察署105年執助字第155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現已入監執行3月,刑期於105年9月10號期滿,因受刑人妹妹於9月3日訂婚,受刑人應若未出席,高齡祖母必定詢問,擔心祖母無法承受,請法院准予易科罰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指揮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553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該執行指揮書所據者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2號判決(執行案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60號,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既非該前揭判決之法院,即非屬「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本院並無管轄權,且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親,而本件受刑人係00年
0月00日生,為成年人,此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顯非法所明定之聲請權人甚明,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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