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梁國星 即 梁永峰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提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協商內容,並說明履行協商繳款起迄時間、毀諾之原因及相關證明。
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是否曾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債權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如是,提出協議書、協商內容,或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三、請詳加說明98年個別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關聯,並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娶妻生子後,生活費用增加情形;2.父親手術原因、費用,子女分擔狀況;3.胞弟 梁國傑 車禍醫療、生活費用實際負擔支出為何;4.遭第三人新承木業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申請法院強制扣薪每月扣薪數額及是否仍扣薪中)。
四、提出與民間債務人 蔡如英 之借貸契約,並說明原因、用途及相關證明。
五、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六、提出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
七、請重新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生活費、水電費、交通費、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提出母親 梁邱 集妹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大陸籍配偶 熊利紅 之居留證件、及該2人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九、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長兄及大弟每月固定各給付父親 梁萬田 生活費5,000元及父親梁萬田、母親母親 梁邱集妹 、胞弟梁國傑等3人須由聲請人單獨照顧扶養等相關證明,並提出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十、提出母親梁邱集妹、胞弟梁國傑之身心障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