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呂正樂 會計師聲請人即監查人 許坤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破產財團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監查人許坤立律師之報酬,分別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破產或破產終結之裁定時止,按月由破產財團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4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同法第12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業
經鈞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選任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擔任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8月11日召開第1次債權人會議,經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同意,選任許坤立律師擔任雅新公司監查人。
㈡聲請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今已逾16個月,費心於破產事務
之進行,處理事務內容包括:①破產財團財產之接管;②破產債權之申報;③破產債權之審核;④召開債權人會議;⑤破產財團債權表之改編;⑥破產財團之管理與標售;⑦破產財團桃園工廠租賃關係之處理;⑧破產財團國內債款之追索;⑨破產財團涉外事件之處理;⑩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⑪雅新子公司之處理;⑫股東及債權人對破產程序干擾之處理。
㈢而本件破產事件自宣告以來已1年餘,尚有事務需釐清且為
適當處置,聲請人就本件破產事務均共同研議辦理,定期每週二召開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會議,上述所有依法須經監查人行使同意權之事項,均獲得監查人之同意,另聲請人於平日收受各類文書,並為適當之處理,或接獲債權人、股東等來電,亦另以電子郵件互通意見,並向監查人報告相關進度,以達決策之最高效率。又預估將來將進行之程序如下:①收受破產相關文件並表示意見;②每週1次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例行會議;③標售雅新公司所屬之不動產及動產;④追索應收債權;⑤核對債權總表,並製作分配表;⑥就有疑義之債權聲明異議,後續恐衍生異議訴訟;⑦進行分配程序,另就有異議之債權或未領取之債權依法辦理提存;⑧續行現階段尚未確定之訴訟案件;⑨結算清算子公司;⑩破產程序終結前,辦理稅務相關結算程序;⑪文書保存及管理。
㈣綜上,爰依法請求鈞院審酌上情,按月以新臺幣(下同)15
萬元至20萬元計算,或依財政部於99年12月30日訂定之「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核定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之收入「按標的物財產價值之9%」計算,核定聲請人自99年6月11日就任起之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以利破產財團迅予進行分配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於99年6月11日以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裁定宣告
雅新公司破產,並選任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雅新公司等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破抗字第30號、100年度破抗更㈠字第1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76
5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院定於99年8月11日召開第1次債權人會議,而經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同意,選任許坤立律師為雅新公司監查人。是以,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洵屬有據。
㈡雅新公司之資產約為22億4,804萬6,000元,尚待法院強制
執行、聲請人管理、標售及出租,以維破產財團及破產債權人權益,所需時間及精神耗費甚鉅,此有桃園縣○○鄉○○段等房地明細、專利權及商標權明細表、臺灣銀行桃興分行99年7月8日桃興授字第0990001849號函、上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軟體維護及顧問合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法律專業人員委派契約書、民事陳報狀、臺灣銀行支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3月23日桃院永97司執四字第84154號執行命令、99年4月14日桃院永97司執四字第84154號執行命令、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定存單及收據、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7月30日破管字第73、74號函、不動產明細表、破產財團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分析表、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
9月15日破管字第89號函、99年度第1次至第8次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聯席會議事錄、雅新公司銀行明細表、存證信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0日99士金拍五字第13號通知、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專戶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0月11日北院木99司執丑字第22
781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11月5日破管字第96號函、存證信函、99年度第9次至第17次、100年度第1次至第1次、第2次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聯席會議事錄、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9年11月16日(99)安裝法發字第69號函、切結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9年12月28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0990212689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0年1月4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00200141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0年1月5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00200142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100年1月28日破管字第115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100年2月
9日破管字第117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100年2月18日破管字第120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100年2月18日破管字第121號函、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100年2月18日破管字第122號函、雅新公司龜山廠地籍圖、蓮因北部齋戒學會100年度課程活動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34頁、第135頁、第173頁、第174頁;本院卷九,第28頁、第91頁至第116頁、第196頁;本院卷十,第4頁;本院卷十三,第181頁至第186頁、第188頁;本院卷十五,第85頁至第122頁、第125頁、第126頁、第136頁、第155頁、第156頁、第165頁至第172頁、第182頁至第184頁;本院卷十六,第24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117頁至第121頁;本院卷十九,第44頁至第68頁、第71、72頁、第90頁、第93頁至第99頁、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36頁、第137頁、第141頁、第146頁、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242頁、第243頁)。
㈢迄至99年7月31日債權申報截止日止,申報債權總人數為27
5人,申報債權總金額為287億3,546萬5,015元、美金3億6,703萬7,373.68元、港幣75萬2,238.67元、人民幣404萬319.03元、日幣2億380萬6,316.95元、英鎊12萬7,076.49元及歐元200元,經破產管理人審核後,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聲明異議之債權人為38人,聲明異議金額為11
9億3,924萬3,163元、美金2,990萬3,101.03元、港幣62萬8,819.99元、人民幣393萬7,032元及日幣2億293萬6,
381元,是以,截至第1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本院裁定剔除債權金額95億4,478萬6,834元及日幣2億293萬6,381元(債權人數:2人)後,有表決權之優先破產債權金額為5億3,336萬4,726元、普通破產債權金額為262億2,710萬1,703元,此有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6月21日破管字第
1號函、通知債權人郵寄函件收據清單、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6月24日破管字第2號函、聲明異議案件明細表、工商時報報紙、破產管理人工作報告、債權人會議報到單、債權人會議選任監查人表決票樣本、破產財團99年8月31日債權表、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9年7月23日基普法字第0991020208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9月15日破管字第87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裁處書、雅新公司破產管理人99年9月15日破管字第88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破產債權人清冊等件附卷足憑(本院卷六,第93頁至101頁、第111頁、第112頁;本院卷十,第11頁至第16頁、第27頁、第37頁至第91頁;本院卷十三,第169頁至第180頁;本院卷十五,第125頁、第126頁、第140頁至第148頁;本院卷十九,第79頁至第89頁)。
㈣本件破產宣告迄今,聲請人依法承受之訴訟或為保障破產財
團之合法利益,所進行訴訟案件(包含國內債款追索及國外訴訟)及非訟事件,共計30餘件,亦有聲明承受訴訟案件明細表、民事起訴狀、撤回訴訟明細表、UGGC主事務所律師法律意見書、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9月21日士院景99 司執智 字第15606號函、進行第三人訴訟評估報告、99年度第16次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聯席會議事錄、電子郵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判決、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837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29日院鼎民明99破抗41號函、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之陳述書狀等件存卷可參(本院卷六,第137頁、第138頁;本院卷十五,第127頁至第135頁、第157頁至第164頁、第17
3頁至第181頁;本院卷十八,第8頁至第264頁、第267頁;本院卷十九,第74頁至第78頁、第91頁、第92頁、第17
9頁至239頁)。㈤雅新公司關係企業即富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裕城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均已無營業之事實,且所有董事亦已辭任,為使雅新公司破產程序進行完全,有辦理解散之必要,又關於雅新公司境外子公司部分,將評估是否進行清算程序,原則上如不符經濟效益,即不進行清算程序,但如不進行清算,將使破產財團衍生法律責任,則將辦理清算,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9年11月2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0993006656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9年11月2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0993006655號函、臺北市政府商業處99年11月30日北市商二字第09914956800號函等件在卷供參(本院卷十九,第105頁至第109頁)。
四、綜上,爰斟酌雅新公司資產龐大、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之情,及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期間已處理之各項破產事務,及將來尚須進行之標售不動產、動產、追索債權、進行分配程序、續行訴訟、申報稅捐、文件處理、會議及協商溝通等事務,暨聲請人並未另行請求影印費用、傳真費用、破產資料存放之租金費用、交通費用、開庭開會費用、亦不含雇用助理處理行政事務之雜項費用。併考量破產債權人之權益,另參考本院於雅新公司重整案件所核定之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報酬(96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參照)、臨時管理人報酬(99年度司字第19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宣告破產案件所核定之破產管理人報酬(86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參照)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分別核定為每月16萬元、12萬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