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2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即 凃貞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凃貞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甲○○即凃貞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