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5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即中天眼鏡行│富邦銀行仁愛分行│91年10月31日│18,158元│AN0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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