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張紘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紘齊於109年6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217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24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21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10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17元張紘齊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