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3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最新之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