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緝第215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偵緝字第1215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刑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緝第2155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刑法」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或漏載,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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