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陳玝䫃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告 陳金塗
徐陽郎 徐陽生 郭金水 郭森炎 郭金德 梁 郭錦梨 郭錦珠 郭錦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忠益 被告 郭滿
洪 石雄 洪佩君 洪旻祥 洪佳靖 洪鈺真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洪慶源 被告 陳宥靘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唐桂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針 被告 陳建泓 特別代理人 陳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陳養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金塗、徐陽郎、徐陽生、郭森炎、郭金德、郭滿、陳建泓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被繼承人陳養於民國23年8月26日去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其次子 陳雨亭 早於其死亡,應由陳雨亭之子 陳水樹 代位繼承,故陳養法定繼承人為配偶 鄭梅 、長子 陳乞來 及代位繼承之陳水樹。嗣 陳養之 法定繼承人陸續過世,兩造均為陳養之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原告已就陳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惟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法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並維持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 梁郭錦梨 、郭錦珠、郭錦雲、 陳金計 、 洪石雄 、洪慶源、洪旻祥、洪佩君、洪佳靖、洪鈺真、陳宥靘、唐桂卿、陳建泓等人到庭均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
(二)被告郭金水陳稱:被繼承人陳養之繼承人人數眾多,系爭遺產分割後,伊僅能分得約4坪多土地,無法為有效利用,分割並無實益,希望能將土地讓渡他人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陳金塗、徐陽郎、徐陽生、郭森炎、郭金德、 郭滿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養之繼承人、應繼分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載。
(二)被繼承人陳養之遺產範圍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在於被繼承人陳養之遺產應如何分割,本院認陳養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不能協議決定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且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被告郭金水雖謂伊應繼分所得分配之遺產無多,本件無分割實益,伊有意將土地讓渡他人云云。惟查,遺產分割能使公同共有關係解消,使各繼承人就分割所得財產得以自由處分,不論分得部分多寡,均仍有其實益,故民法以上開規定規範繼承財產之分割,促進遺產之利用,被告郭金水如欲將土地讓渡他人,亦須先為遺產分割,始能為之,其所辯於法不合,尚有誤解。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
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亦同此見解)。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三)經本院斟酌本件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認為能使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益,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俾利各繼承人間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應屬適當。爰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施茜雯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內容及其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內容│分割方法│││││├──┼─────────────┼─────────┤││新竹市○○段○○○○號土地,│分割由兩造依附表二││1│面積1,845.37平方公尺,權利│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範圍864分之48│,維持分別共有。│├──┼─────────────┼─────────┤││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2│面積374.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3│面積827.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4│面積90.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5│面積19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6│面積0.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7│面積3,987.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8│面積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9│面積48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0│面積320.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1│,面積87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2│面積1,445.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3│面積556.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4│面積1,308.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5│面積74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6│面積3,66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7│面積4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8│面積5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19│面積1,875.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20│面積1,153.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21│面積378.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22│面積3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新竹市○○段○○○○號土地,│同上││23│面積18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64分之48││└──┴─────────────┴─────────┘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陳金塗│10分之1│├──────┼─────┤│徐陽郎│20分之1│├──────┼─────┤│徐陽生│20分之1│├──────┼─────┤│郭金水│70分之1│├──────┼─────┤│郭森炎│70分之1│├──────┼─────┤│郭金德│70分之1│├──────┼─────┤│梁郭錦梨│70分之1│├──────┼─────┤│郭錦珠│70分之1│├──────┼─────┤│郭錦雲│70分之1│├──────┼─────┤│郭滿│70分之1│├──────┼─────┤│陳金針│10分之1│├──────┼─────┤│洪石雄│60分之1│├──────┼─────┤│洪慶源│60分之1│├──────┼─────┤│洪旻祥│60分之1│├──────┼─────┤│洪佩君│60分之1│├──────┼─────┤│洪佳靖│60分之1│├──────┼─────┤│洪鈺真│60分之1│├──────┼─────┤│唐桂卿│8分之1│├──────┼─────┤│陳宥靘│8分之1│├──────┼─────┤│陳玝䫃│8分之1│├──────┼─────┤│陳建泓│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