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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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國林 人被告 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捌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零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正公司)於民國106年
8月18日邀同被告張國林、吳憲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150萬元、1,050萬元、450萬元,約定前2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均自106年8月21日起至108年8月21日止、後2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均自106年8月21日起至109年8月21日止,前2筆借款之貸款利率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53%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59%)、後2筆借款之貸款利率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33%計算(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39%),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直正公司自107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借款本金共計13,888,8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張國林、吳憲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存款交易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見本院卷第6至19頁、第30至31頁)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張國林、吳憲忠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4,23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2,063,672元│自民國107年6月21│2.59%│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884,436元│自民國107年6月21│2.59%│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3│7,658,489元│自民國107年6月21│2.39%│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4│3,282,208元│自民國107年6月21│2.39%│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13,888,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