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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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吳永南 被上訴人 林登位
鄭承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林登位、鄭承洪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面積1397平方公尺)、479-101地號(面積3812平方公尺)、479-239地號(面積27,908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分別各為20/30、3/30之土地,各按所有權應有部分6/30、9/30、2/30、6/30,分別回復登記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 江文秀黃美玉黃慧如 。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林登位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570,000元,及自存證信函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訴人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金)額以備位聲明較高,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10,570,000元定之,應徵上訴裁判費157,524元。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金)額亦以備位聲明為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95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
048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已繳納之101,408元後,尚有不足,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26,1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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