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2│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3│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4│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5│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6│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7│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D0000000-0│1│1000│││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8│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89NX0000000-0│1│892│││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9│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90NX0000000-0│1│394│││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10│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洋│91NX0000000-0│1│249│││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