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甲○○(即皇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皇嘉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皇嘉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指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同法第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皇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擬於99年6月9日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惟嗣後發現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尚有二筆金額仍未審結,爰請求鈞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0年1月20日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暨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朱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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