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無特定之僱用期間,又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0,000元(即27,000121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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