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