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0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